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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段文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文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文浩,男,199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2011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2年9月14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文浩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文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3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段文浩与段丽强(另案处理)骑一辆黄色男士摩托车来到本市坛子口立交附近,其二人发现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装有一台海尔牌洗衣机的绿色望江牌三轮摩托车未上锁。二人商议将该车盗走。由段丽强动手盗窃,段文浩骑摩托车停在附近望风和接应。后段丽强采用点火搭线的方式将该装有洗衣机的三轮摩托车骑走。得手后,二人分头逃匿。段丽强骑车来到本市青山湖区佛塔镇附近将盗窃所得三轮车及车上洗衣机一起销赃,得赃款人币3800元。段文浩分得1800元。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青山湖区玉河宾馆内将段文浩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三轮车及洗衣机价值人民币11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文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害人胡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辨认笔录;同案犯段丽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物流零售单及发票;现场指认照片;现场监控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文浩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价值人民币1175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文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文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文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江 舸速录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