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丽赛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丽赛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特11号申请人: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龙首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男,1960年1月28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付丽赛,女,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霞浦农信社)与被申请人付丽赛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霞浦农信社称,要求对付丽赛名下所有的位于霞浦县××街道××楼××室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霞浦农信社的债权本金45万元、利息1386元(其中:期限内贷款利息1386元),本息合计451386元。利息暂从2016年12月21日算至2017年1月6日,2017年1月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另行计付。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付丽赛签订了合同编号为高抵××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由申请人在贷款余额人民币45万元内,根据债务人的需要和申请人资金供给的可能,对债务人发放贷款。上述期间为担保债权确定期间。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超过2017年1月19日。借款用途范围为养殖。每笔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月利率为8.4‰。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月利率12.6‰)计收利息。债务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12.6‰计收利息。债务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违约,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因债务人违约致使申请人申请实现债权的,债务人应当承担申请人为此支付的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在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内,债务人付丽赛与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向申请人借款4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8.4‰,借款用途均为养殖,还款日期为2017年1月6日,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利随本清,担保方式为物的担保。担保物为:评估价值为75.16万元,现坐落于霞浦县××街道××楼××室。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2014年1月22日,双方在霞浦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上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登记号为霞房他项松港字第××号。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被申请人付丽赛发放了45万元贷款。债务人付丽赛借取上述45万元借款后,并没有按约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截止2017年1月6日共结欠借款利息1386元(其中:期限内贷款利息1386元),结欠本息合计451386元,利息暂从2016年12月21日算至2017年1月6日,2017年1月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另行计付,贷款已逾期,债务人已造成违约,依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收回贷款。付丽赛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经催讨亦置之不理。付丽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霞浦农信社与付丽赛之间订立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霞浦农信社按约及时向付丽赛支付了450000元,付丽赛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霞浦农信社有权行使抵押权。付丽赛同意以名下坐落于霞浦县××街道××楼××室房产作为抵押并经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霞浦农信社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霞浦农信社请求对付丽赛名下坐落于霞浦县××街道××楼××室房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偿还结欠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7年1月6日本息合计为451386元),自2017年1月7日起以本金45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丽赛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付丽赛坐落于霞浦县××街道××楼××室的房产,优先偿还结欠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含借期内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7年1月6日本息合计为451386元),自2017年1月7日起以本金450000元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付丽赛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费2690元,由被申请人付丽赛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