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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龙军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军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59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军宇,男,1986年9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军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大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军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龙军宇窜至中山市某街3号门口,盗窃被害人韦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摩托车1辆(无车牌,车辆识别号L7GSCKZY2G1524195,发动机号:G6554513,价值人民币4500元)。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龙军宇在中山市某市场对面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军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韦爱萍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某分局兴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和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被盗三轮摩托车的照片、中山市某镇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照片、中国某分公司出具的手机用户基本资料截图及电脑文件、被害人韦某提供的购车收据及发票复印件、被告人龙军宇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军宇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龙军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军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军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龙军宇退赔被害人韦某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唐淑娟蔡静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