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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艾、阮怀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艾,阮怀策,窦玉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7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艾,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工作单位,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阮怀策(曾用名阮怀紫),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窦玉玉,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李艾与阮怀策、窦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窦玉玉名下车牌号为皖A×××××的别克牌汽车、车牌号为皖A×××××的北京牌汽车。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潘 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