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5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陈锴、杨应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锴,杨应丰,陈锴,杨应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5财保6号申请人:陈锴,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济炜,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应丰,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人陈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应丰名下所有位于汕头市杏花西路南1巷10,12号614号房全套(权证号:22303**)予以查封,限额50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应丰名下所有位于汕头市滨港路33号金海大厦1、2幢1幢2501号房全套(权证号:C64218**)予以查封,限额50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应丰名下所有位于汕头市滨港路33号金海大厦1、2幢1幢2502、2503、2504号房(权证号:C6××25)予以查封,限额144万元。担保人汕头市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应丰名下所有位于汕头市杏花西路南1巷10,12号614号房全套(权证号:22303**)予以查封,限额50万元;二、对被申请人杨应丰名下所有位于汕头市滨港路33号金海大厦1、2幢1幢2501号房全套(权证号:C64218**)予以查封,限额50万元;三、对被申请人杨应丰名下所有位于汕头市滨港路33号金海大厦1、2幢1幢2502、2503、2504号房(权证号:C6××25)予以查封,限额144万元。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许立英审判员 杨振浩审判员 林天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