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曦与林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林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817号原告:陈曦,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良勇,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曦诉被告林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曦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曦撤诉。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陈曦负担。审判员 周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