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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曦与林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曦,林良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817号原告:陈曦,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良勇,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曦诉被告林良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陈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曦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曦撤诉。案件受理费1559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陈曦负担。审判员  周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