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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0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美莲、周美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美莲,周美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0363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花园兴业路管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8209668-7。法定代表人:冯欣。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云、陈锦嫦,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周美莲,女,1956年10月23日出生,美国公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周美南,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美国公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美莲、周美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周美莲、周美南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青花审 判 员  吴立和人民陪审员  梁加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晓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