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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志安、山东省广嘉新型电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苏志安,山东省广嘉新型电材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404号原告: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126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公司经理。被告:苏志安,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山东省广嘉新型电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苏王村。法定代表人:苏志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志安、山东省广嘉新型电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0元,由原告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爱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