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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277号原告赖某,女,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信丰县,手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信丰县,手机。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赖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此,请求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先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刘年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缪庆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