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277号原告赖某,女,199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信丰县,手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住信丰县,手机。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案,本院2017年2月20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赖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此,请求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先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审判员 刘年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缪庆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