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友政、赵占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政,赵占来,万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友政,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赵占来,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万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651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应江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赵占来银行存款35050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占来银行存款3505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