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谢建琳与罗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琳,罗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021民初1074号原告:谢建琳,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委托代理人谢建超,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谢建琳妹妹。被告:罗琳,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原告谢建琳与被告罗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建琳委托代理人谢建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琳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建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服装加工费1866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至2014年,原告长期帮被告进行服装加工,被告一直未支付服装加工费。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服装加工费,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写下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谢建琳服装加工费18660元。今欠人:罗琳。”从被告写下欠条至今,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服装加工费,被告一直躲着不见原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被告罗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起长期帮被告进行服装加工,被告未按时支付加工��。2015年2月18日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谢建琳服装加工费共计人民币18660元,经欠人罗琳。被告出具欠条后,仍未给付原告欠款。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相印证。本院认为:原告帮被告加工服装,被告给原告支付加工费,双方形成加工合同关系。在原告完成产品加工后,被告未按时支付加工费,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原告依据欠条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琳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谢建琳服装加工费186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 庆审判员 钟绍华审判员 余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