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肖玲英与刘仕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玲英,刘仕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1183号 原告:肖玲英,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曙光,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仕柬,男,汉族。 原告肖玲英与被告刘仕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肖玲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玲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玲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肖玲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罗 诚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 雅 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