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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肖玲英与刘仕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玲英,刘仕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民初1183号 原告:肖玲英,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曙光,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仕柬,男,汉族。 原告肖玲英与被告刘仕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肖玲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玲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玲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肖玲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罗 诚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 雅 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