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3民初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易宗元与李明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宗元,李明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45号之一原告:易宗元,男,汉族,住宁陕县。委托代理人杨达平,宁陕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珍,女,汉族,住宁陕县。原告易宗元与被告李明珍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柯秋海审 判 员 晁俊杰人民陪审员 张龙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