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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赵建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赵建雪,王霞,李海龙,王广杰,夏华想,李六爱,雷大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孔春林,行长。被执行人赵建雪,女,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赵建雪,女,汉族,1969年1月13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海龙,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住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王广杰,男,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夏华想,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六爱,女,汉族,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雷大永,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间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河间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王全利审判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