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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2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马利玲、陈文兵、郭柳、胥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马利玲,陈文兵,郭柳,胥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城南美丰嘉苑五幢一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599961798D。法定代表人:唐辉,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利玲,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陈文兵,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郭柳,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胥洪兵,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与马利玲、陈文兵、郭柳、胥洪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柳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金晓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