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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月英、刘培文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月英,刘培文,荆月霞,孙淑华,杜任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161号申请人李月英。被申请人刘培文。被申请人荆月霞。被申请人孙淑华。被申请人杜任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月英与被申请人刘培文、荆月霞、孙淑华、杜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培文的工资收入1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秋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