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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泽锋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房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泽锋,延安市宝塔区房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622行初27号原告贺泽锋,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房管局。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滨路。法定代表人景培合,该局局长。原告贺泽锋诉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房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原告贺泽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泽锋承担。审判员  张志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