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陕西明月玻璃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明月玻璃有限公司,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明月玻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明月玻璃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明月玻璃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张初字第05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80203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一路5号,故本院将该案委托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现该院将该案退出我院。现申请执行人陕西明月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明月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红海幕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张初字第05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