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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王丰尧、方典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丰尧,方典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丰尧,女,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方典鹏,男,198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丰尧与被执行人方典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7234.28元,被执行人履行6950元,余款284.28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第4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方典鹏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林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