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屈金松、马萍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1202执308号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波与被执行人屈金松、马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2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屈金松、马萍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解除对执行人屈金松所有位于咸宁市温泉潜山淦河大道49号商品房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7941)。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吴辉宏所有位于咸宁市温泉潜山路10号房屋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00020803)。附:[2017]鄂12**执30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本院地址: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邮编:437000联系人:顾斌联系电话:83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