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宇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恒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宇恒,女,1996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3月14日被盘县人民检察院继续监视居住,同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同年4月6日被解除监视居住。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宇恒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宇恒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宇恒在盘县城关镇穗丰酒店往南门仓库的路上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嫌疑物0.7克及被告人张宇恒的作案通讯工具“OPPO”牌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宇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宇恒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宇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通话记录,收据,情况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恒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宇恒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宇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7克,予以没收。三、作案通讯工具“OPPO”牌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支兰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邓亚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