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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王文彦诉大庆市陆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彦,大庆市陆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247号原告王文彦,男,1964年11月,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大庆市陆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彦与被告大庆市陆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免收。审判员  宋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书记员  栾小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