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俞佳烨申请执行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佳烨,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俞佳烨,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刘亚军,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俞佳烨申请执行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17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