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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邦凤与上海派森特种线缆有限公司、范建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邦凤,范建中,范敏,上海派森特种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3713号原告:孙邦凤,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锋,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建中,男,195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范敏,女,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派森特种线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范敏。原告孙邦凤诉被告范建中、范敏、上海派森特种线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邦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邦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邦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邦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