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民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月红、杨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月红,杨志强,董亚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4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月红,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强,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亚玲,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系杨志强妻子。上诉人马月红因与被上诉人杨志强、董亚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月红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月红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月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马月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田雪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