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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4刑初3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住黑龙江省方正县。2017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方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黑LV53**号灰色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方正县中央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物资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对张某某进行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55mg/100ml。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无辩解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及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某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车辆照片,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户籍证明及其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未提交和申请调取任何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酒后不允许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仍大量饮酒驾车,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超过醉酒数值标准的3倍,达严重醉酒的程度,针对该情节对其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雪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