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0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王爱华与刘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华,刘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626号原告:王爱华,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维营,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华,男,1986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46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华诉被告刘荣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王爱华承担。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