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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星柱与崔天星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柱,崔天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刘星柱。被执行人:崔天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吉柱与被执行人崔天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吉柱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区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成海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褚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