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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艳云与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云,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云,女,汉族,农民,1983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李艳云与阜阳富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阜阳仲裁委(2016)阜仲字第1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颍州区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阜仲字第199号裁决书由颍州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姜之涛审判员  戴云秋审判员  张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法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