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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1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宋世峰与张利堂、赵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峰,张利堂,赵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1770号之一原告:宋世峰,男,汉族,1975年7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在本市西工区。被告:张利堂,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在河南省伊川县。被告:赵刚,男,汉族,1973年12月2日生,住本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峰与被告张利堂、赵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世峰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世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宋世峰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雷海花审 判 员  魏奇峰人民审判员  贾永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李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