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563号原告:王某1,男,201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理人:鲁某(系原告王某1之母),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陈琳,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吉弟,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