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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铁明、杨喜荣等与武红强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铁明,杨喜荣,朱新科,朱新瑞,武红强,贺秀娥,吴登凯,武硕华,武硕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369号原告:朱铁明,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杨喜荣,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朱新科,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朱新瑞,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红强,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中牟县。被告:贺秀娥,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中牟县。被告:吴登凯,男,1996年1月20日出生,住中牟县。被告:武硕华,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住中牟县。被告:武硕云,女,2000年6月11日出生,住中牟县。原告朱铁明、杨喜荣、朱新科、朱新瑞与被告武红强、贺秀娥、吴登凯、武硕华、武硕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朱铁明、杨喜荣、朱新科、朱新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铁明、杨喜荣、朱新科、朱新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铁明、杨喜荣、朱新科、朱新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铁明、杨喜荣、朱新科、朱新瑞负担。审判员  王大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淑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