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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石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1332号原告:石某,女,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石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邹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