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斌与秦彬、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秦彬,林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21号原告:郑斌,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秦彬,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小燕,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郑斌与被告秦彬、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斌以秦彬、林小燕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郑斌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秦彬、林小燕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郑斌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钭扬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