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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郑斌与秦彬、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斌,秦彬,林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421号原告:郑斌,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秦彬,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小燕,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郑斌与被告秦彬、林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斌以秦彬、林小燕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郑斌在本案诉讼期间以秦彬、林小燕已还清全部欠款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郑斌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钭扬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