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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762号原告熊某,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黄某,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熊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罗守环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