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熊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762号原告熊某,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黄某,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原告熊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罗守环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