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35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353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朝阳北大街299号。负责人张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晶晶,男,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号。法定代表人郝洁,该公司总经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诉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冀0606民初3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185元。现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并要求撤回保全申请,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北京益泰牡丹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185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21元,由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放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