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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石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颜,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颜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312号之一原告: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龙,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颜,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2.50元,财产保全费842元,均由原告菏泽世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改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