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善甫诉临西县奥翔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甫,临西县奥翔机械有限公司,柏天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5**民初1489号原告:杨善甫,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开街234号。被告:临西县奥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河西镇柏庄村。法定代表人:柏天君。被告:柏天君,男,52岁,汉族,住临西县河西镇柏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善甫诉被告临西县奥翔机械有限公司、柏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柳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