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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生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2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湟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生全,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2017年3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湟中县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湟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湟检公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生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征求湟中县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李生全同意,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了本案。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梁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生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湟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生全醉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湟中县民湟公路294公里+500米(共和镇转嘴村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坠入路基下,造成李生全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7月24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书认定:”被告人李生全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醇浓度为12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生全在庭审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李某的证言,湟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宁公交认字(2017)第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宁)公(刑)鉴(理化)字(2017)156号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生全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生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生全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村社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李生全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生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汝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