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恢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国良与贺珍娥、谭建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良,贺珍娥,谭建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良,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贺珍娥,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谭建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系被告贺珍娥之夫。申请执行人刘国良与被执行人谭建乐、贺珍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国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建乐、贺珍娥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在限期内被执行人谭建乐、贺珍娥未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建乐、贺珍娥与申请执行人刘国良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同意法院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文雅代理审判员 陈谷来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