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万民与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梁占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民,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梁占会,宋希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615号原告马万民,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库区。委托代理人袁峥峥,男,汉族,1985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嵩县库区乡桥北村民委员会推荐公民代理。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17235012XT(14-35)。法定代表人张天武,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社轻,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占会,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住伊川县。被告宋希章,男,汉族,1958年2月18日出生,住伊川县。原告马万民与被告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梁占会、宋希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马万民负担。审判长 姜伊兵审判员 张晓辉审判员 李鸿洲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燕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