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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英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英,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470号原告张文英,女,汉族,1958年1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姚成义,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地址: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夏俊山,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英诉被告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文英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文英负担。审判长  蔡淑芳审判员  易京京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亢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