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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秦夏云、广西宅配通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夏云,广西宅配通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秦夏云,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执行人广西宅配通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70号电子信息产业孵化园一号楼一层101号。本院在执行秦夏云申请执行广西宅配通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宅配通配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宅配通配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西宅配通配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苏 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莫振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