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5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帅与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5009号原告:王帅,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沪太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李兆力。被告: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号附*号***号。负责人:饶海。原告王帅与被告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熔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帅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许 莎人民陪审员 雷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