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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阮剑、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剑,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阮剑,男,1977年2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法定代表人:林财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剑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冠海造船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阮剑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本案执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连执字第1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光武审判员 : 何 晖审判员 :林善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凌力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