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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9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玉春、邵忠凤与被告黑龙江省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玉,邵忠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913-2号申请人刘春玉,44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申请人邵忠凤,41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洋与被告黑龙江省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院内存放的玉米4000吨,价值人民币5200000元及担保人刘春玉个人名下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作为担保。申请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集贤亿丰油脂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集贤县集贤镇务正街有所有权的砖混结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集贤镇字第000227**号面积为1348.72㎡、00022781号面积为1780㎡、00022797号面积为672㎡、00022788号面积为165.12㎡、00022785号面积为1377㎡、00022786号面积为49.47㎡、00022700号面积为246.12㎡、00022799号面积为602.91㎡、00022798号面积为556.21㎡、00022783号面积为581.56㎡、00022782号面积为46.97㎡、00022794号面积为660㎡、0002789号面积为2119.32㎡、00022817号面积为40㎡、00022787号面积为110.36㎡、00067934号面积为2782.14㎡、00022800号面积为579.6㎡、0002792号面积为12㎡、00022808号面积为1293.06㎡、00022795号面积为264.06㎡、00022796号面积为234.9㎡、福利镇字第00044265号面积为50㎡),位于集贤县集贤镇13街坊、8街坊有使用权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集集国用(2007)第247号,地号为101/13/1,面积为27907㎡;集集国用(2007)第248号,地号为101/8/152,面积为10214㎡;集集国用(2007)第249号,地号为101/3/304,面积为43392㎡],座落于集贤县集贤镇务正街日生产量为150吨烘干塔一座及大豆加工全套设备均予以查封。经审查,原告徐海洋的申请及申请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经对查封物、担保物采取了保全措施。现(2017)黑0521民初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此,申请人申请解除担保物的查封、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春玉、邵忠凤夫妻二人在集贤县昌达油脂有限公司院内存放的玉米4000吨,价值人民币5200000元及担保人刘春玉个人名下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德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任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