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钱昌春与李辉、李勇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昌春,李辉,李勇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328号原告:钱昌春,男,1946年8月16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告:李辉(曾用名:钱志安),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李勇(曾用名:钱志平),男,1987年4月2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昌春与被告李辉、李勇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昌春以行动不便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币4400元,由原告钱昌春承担。代理审判员  彭育林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付时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