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丹阳市梦沁园寝品有限公司、袁东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梦沁园寝品有限公司,袁东华,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丹阳市锦富达漆业有限公司,傅俊,钱法娣,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佳军,傅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梦沁园寝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53035-X。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丹导公路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袁东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芳,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东华,男,1970年7月17日生,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芳,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72589762F。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新征路*号。法定代表人:黄耀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丹阳市锦富达漆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92681-8。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小杨树塘村。法定代表人:傅俊。原审被告:傅俊,男,1959年7月28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审被告:钱法娣,女,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审被告: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59129-7。住所地:丹阳市导墅镇金鹤路。法定代表人:张佳军。原审被告:张佳军,男,198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审被告:傅春香,女,198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上诉人丹阳市梦沁园寝品有限公司、袁东华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信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丹阳市锦富达漆业有限公司、傅俊、钱法娣、江苏荣光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佳军、傅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梦沁园寝品有限公司、袁东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丹阳市梦沁园寝品有限公司、袁东华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丹阳市梦沁园寝品有限公司、袁东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4元,减半收取10532元,由上诉人丹阳市梦沁园寝品有限公司、袁东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宽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桂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