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李明东、李加建等与杨孟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东,李加建,李华文,杨孟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234号原告:李明东,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施甸县。原告:李加建,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施甸县。原告:李华文,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施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松,施甸县姚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孟寿,男,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施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宏,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东、李加建、李华文与被告杨孟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明东、李加建、李华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东、李加建、李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明东、李加建、李华文负担。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穆明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