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冬梅与被申请人帅丽敏、付志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冬梅,帅丽敏,付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63号申请人:袁冬梅,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乾阳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326291963********。被申请人:帅丽敏,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碧峰家园一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付志春,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承德市武阳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袁冬梅与被申请人帅丽敏、付志春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承德市武阳小区的房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875000.00元房产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蕊